第2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