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