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