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