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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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