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錄保存、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並應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