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