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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並每日控管。
三、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保險業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交易計畫書,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連同申請書及符合前項資格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交易計畫書應記載下列內容: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
三、增進投資效益之目標及績效衡量方式。
四、風險限額管理機制:明訂交易部位之總額限制、停損機制及評價頻率。
前項交易計畫書修正時,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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