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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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