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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金額及其風險性質與範圍之相關資訊,包括下列項目:(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第三十七(a)段規定之會計政策應揭露事項。
(二)認列之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收益、費損金額及具重大影響之假設決定過程,並揭露所有比較報表期間保險負債及再保險資產變動之調節、限制使用特定資產之資產區隔要求、估計及假設改變之影響、採用負債適足性測試所認列之損失、及因分出再保而認列之當期利益及損失與若將購買再保險之利益及損失予以遞延及攤銷,其當期攤銷數及期初與期末未攤銷餘額。
(三)風險管理之目標、政策、程序及方法。
(四)保險風險之敏感度分析、風險集中情形、理賠發展趨勢,及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資訊。
(五)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金融工具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選擇採用覆蓋法者,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十一、租賃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三、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應依符合及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以附表方式於附註分別揭露其資產、負債、收益、費用之內容及金額。
另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亦應揭露。
二十四、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五、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二十七、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與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
(格式A~B)二十八、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資金額度。
二十九、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三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一、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二、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三、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七、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九、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暴險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四十、公允價值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四十一、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四十二、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總額之淨值比率。
四十三、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及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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