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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短期債務:(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1.係應付之各種票據。
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2.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給付程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三)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屬之。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四)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五)應付再保往來款項:1.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款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業務款項。
2.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七、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
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八、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保險負債:係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二)賠款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
依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之賠款準備,應分別註明。
(三)責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者。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適足性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第十二款之準備者。
十一、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者。
十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者。
十三、負債準備:(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四)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租賃負債:(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遞延手續費收入、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一)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
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二)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
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項目配合一致。
(三)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四)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十七、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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