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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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