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有擔保公司債:限以金融機構為保證人之公司債。二、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InvestorsService、Standard&Poor'sCorp.、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三、發行人:指辦理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四、公開發行: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