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