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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保險業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外,應計算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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