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核能保險、投資型保險、其他性質特殊之保險及專業再保險業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再保險分出業務,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於分出日或資產負債表日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之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其準備金提存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