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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業務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賠款準備金,並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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