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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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