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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其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準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人身保險業變更前項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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