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核保風險、評估各項準備金之相關風險、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作業風險及法令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三、管理階層應依據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