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