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