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