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