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