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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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