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六、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