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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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