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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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