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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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