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