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