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