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