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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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