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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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