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