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