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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保經代公司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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