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