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二、受查公司或銀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受查公司或銀行或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