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