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