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四、身分證明。五、營業計畫書。六、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