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董事長、總經理、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五、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