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