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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七)(一)財務結構: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2負債占資產比率。
3存款占淨值比率。
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比率。
4總資產週轉率。
5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二、保險公司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八)(一)財務結構: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各項責任準備金對淨值比率。
3不動產對淨值比率。
4流動比率。
(二)經營能力:1資金運用率。
2總資產週轉率。
3費用率。
4自留賠款率。
5員工平均保費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三)獲利能力: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每股盈餘。
(四)業務穩定度:1保費收入變動率。
2自留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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