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