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前項規定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