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三、長期經營承諾。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